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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官网 - 专业电竞投注平台注册登录送体验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25-07-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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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官网 - 专业电竞投注平台注册登录送体验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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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产业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重大机遇,打造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深入实施“总部研发+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战略,发展实体经济,巩固传统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推动南山“14+7”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融合集群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鼓励、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为促进创新驱动和提升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扶持类别、扶持范围和扶持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评审、核准等办法确定扶持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核准类资助、评审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劣汰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方式,专项类项目由各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规定为准。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项目完成前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下称“事前资助项目”),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要求;在项目完成后申报获得的专项资金,应视同其自有资金,由申报主体依法依规安排使用;资金主管部门可对资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扶持对象、扶持标准,分别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另行作出规定。

  第六条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称“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决策审批机构。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分别为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的资金主管部门。与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关的各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就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的撤销、新设、合并及修订、调整提出方案,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各资金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区人才工作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国资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企业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在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下设若干个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分管副区长、各有关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

  (一)履行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的申请,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配合完成会议纪要签发;负责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

  (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的起草,统筹开展管理办法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等文件的宣讲;

  (一)在审核各资金主管部门年度资金预算及上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

  (二)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核算申报主体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并将核算情况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二)编制和执行本部门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使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提出调整;

  (三)审核项目申报,组织开展项目考察、评审和核准工作,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项目申报主体的咨询和投诉;

  (五)对事前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情况及时反馈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区统计局:负责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配合各资金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协助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统筹政务数据的归集、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为企业画好像,建立“一企一档”信息资源库,精准掌握企业信息。

  (一)各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资助情况,编制下一年度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及规模。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资金主管部门产业发展引导方案,结合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和经济发展目标,提出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预算安排意见,一并纳入区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各资金主管部门依据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在批复的各项产业扶持措施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结合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制定各项产业扶持措施年度使用计划。年初预算编制时需提交年初产业引导方案、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评价体系,同部门预算一并报区财政局。

  (四)同一项产业扶持措施资金内不同扶持类别的资金额度,可由各资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使用情况,按预算调剂程序在各自预算额度内统筹调配。

  (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金扶持(含前海合作区制定的同类性质扶持政策);

  (三)专项资金评审类资助,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资助项目不得超过一个,连续资助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

  (四)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

  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资金主管部门认为确实有必要增加资助的,该资金主管部门应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提交专项申请。

  (一)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对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资助金额限制的扶持项目,应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二)个人申请者,行业协会、科研院校等非营利性机构,及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除外项目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限制。

  第十四条 获得产业资金资助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各产业资金主管部门对获得资助后企业的注册地址、纳税数据及统计数据有要求的,可另行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事前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分批拨付制度。项目申报主体应与资金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根据受资助项目的完成进度情况分批拨付资金。获得专项资金事前项目资助的单位,因故取消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已无必要时,应及时申报并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合同解除后,负责管理该资金的资金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组织审计并及时收回剩余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各司其责、分类审批”的管理模式。相关政策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及时公告。

  (四)其他除外情形的,由资金主管部门在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二)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一)申报主体按照相关资金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备齐资料,通过“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出申请。

  (四)区财政局对各资金主管部门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及预算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区统计局对申报主体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区企业服务中心对申报主体注册地情况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授权的数据平台进行核查。

  (五)按照“充分授权,分类审批”的原则,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授权并认定的:

  1.简易审批项目,由各资金主管部门复核后,报请分管副区长签批的方式办理;

  2.专责小组审批项目,由对应的牵头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责小组会议办理。

  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权限以外的项目审批以及“一事一议”事项,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策。同时,各资金主管部门和专责小组及时向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报告已审批项目资助安排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

  (六)区企业服务中心将各资金主管部门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再按相应的程序提交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专责小组会议、简易方式进行审议。

  (八)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事前资助项目,各资金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专项合同。

  (十)申报与审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由各产业扶持措施或其操作规程中另行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事前资助项目坚持项目到期验收再申报的原则。对于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申报主体,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申报主体,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三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专项资金;对于逾期提交验收申请但最终验收通过的项目申报主体,自验收结论出具之日起恢复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专项资金,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获得资助企业的发展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申报主体,有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及相关承诺,采取商业贿赂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的,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证实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申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由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其录入诚信档案,五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资助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与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受资助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扶持资金加强建章立制,对制度所涉及审核程序和监督制度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予以评估,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严密程序及自由裁量权大小、腐败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确定重点和一般风险等级,明确管理责任,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定期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审查,形成资金主管、纪监、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协同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南府办规〔2019〕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激发各类人才参与创新创造,进一步优化南山人才发展生态,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撑,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人力资源局分项资金、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涵盖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服务,包括引进高端和紧缺人才、激励在南山创新创业的人才发展、培养符合南山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产业人才、开展各类人才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本措施的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及持牌专营机构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新引进落户人才扶持、人才安置补贴、青年人才培养扶持、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扶持、中高层次人才培养扶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支持、深港澳台创新合作支持、开发新职业工种奖励、金融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升补贴、国际人才交流学术活动支持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对南山区统计在库企业新引进入户且引进时年龄30周岁以下,在世界大学综合排名前150位的世界知名大学或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获得全日制硕士学位,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人员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鼓励并支持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南山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对首次引进与用人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获得奖励。单笔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依规模和贡献等条件,给予企业核心人才一次性安置补贴,每家企业最高600万元。

  依托区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一批人才实训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学生进行实习训练,对符合条件的实训学生及实训基地,给予以下资助:

  实习补贴支持。按实训学生的学历层次和实训期限对实训基地给予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大专生每人每月10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元,每人最长资助期限为12个月。

  人才落户支持。对实习结束后获得实训基地录用的实训人才,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且办理引进入户的,按其学历层次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本科生2万元、硕士研究生3万元、博士研究生10万元。此补贴获得者不得同时享受市区级新引进人才落户同类补贴政策。

  实训基地奖励。根据实训学生数量和留用比例等情况,每年定期组织优秀实训基地评选,对获评为优秀实训基地的企业给予年度最高10万元的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家。

  (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载体建设扶持。对经市级部门备案新设立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乡村技能振兴工作站等载体,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择优资助项目的载体,按项目类别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

  (二)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创新奖励。鼓励企业开展自主评价技能人才,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授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质并开展认定工作的企业,对备案并核发证书的按每个职业工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南山区重点产业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参加区政府委托或认可的由高校或研究院举办且不少于1年期的人才培养研修班,给予每人培训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限2个名额。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一)对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含香港数码港、香港科学园)、澳门特区政府创新创业类扶持计划资助或香港、澳门高校创业资助,并落户南山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按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联合孵化空间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对在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连续工作1年(含)以上的优秀人才,按照其个人综合贡献给予不同的薪酬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此奖项获得者同年度不得同时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各类市级人才奖励或补贴,以及深圳市各区人才优惠政策所规定的其他奖励或补贴。

  鼓励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南山发展,对为辖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达到一定服务规模和年度营业收入额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达到一定规模和贡献的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技术技能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生活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人数依据其上年度在南山区的经济贡献最多不超过10人。

  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开发新经济、新业态职业工种,对申报新职业工种并纳入国家职业工种目录的,给予每个职业工种提出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区内企业、院校、行业组织,给予每个职业工种参与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南山区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专业资格认证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支持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内高校院所等单位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活动,对经区人才主管部门报备并确认的活动按照实际支出给予60%的费用补贴,每单位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人才工作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报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支持企业股权融资、支持企业上市融资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扶持政策。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第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知识产证券化融资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及第二项、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二)申报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且上年度纳入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各行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成长期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100万元。

  其中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其中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的工业产值超过3亿元且产值增速高于全区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速的工业企业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300万元。

  对上市培育库内企业给予融资扶持,在其短期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7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0万元。

  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资助。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00万元。其中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最高按实际支付融资费用70%的比例给予费用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每类资助最高150万元。

  (一)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辖区内的企业,每个项目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二)对“专精特新”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及绿色债券项目,可最高按发行规模2%的比例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一)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获得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在其贷款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最高2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业出口信用证项下贴现业务的手续费给予补贴扶持,在其项目结清后,最高按实际支付50%的比例给予补贴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扶持总额最高20万元。

  对南山区企业通过抵押排污权、碳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获得的银行贷款,按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贴息期限3年。企业可就多个贷款合同申请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以自然年作为计算标准。

  (一)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二)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一)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省企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1.对计划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4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2.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计划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并获上市申请受理的企业,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经证监部门辅导备案登记后,对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辅导费等中介费用,按上年度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资助期限最高3年。

  支持上市企业将其在资本市场上市首发融资项目与再融资项目在南山区实施,募集资金超过5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资助10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70%(含)以上用于投资南山区的,按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最高资助2000万元。

  支持上市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在完成并购重组后,将并购企业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从外地迁入南山区的,按并购金额最高奖励300万元。

  第十七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降低南山区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提升区域竞争力,引导企业扎根南山区经营,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企业服务中心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分项资金及区企业服务中心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高端制造业、行业协会租赁办公用房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购置及租赁办公用房,申报高端制造业、人才服务机构租赁办公用房等项目的主体及申报新引进企业购置、租赁、装修办公用房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三)申报总部企业、上市企业、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购置及租赁办公用房,申报风投创投机构、新引进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及申报“专精特新”企业、重点服务业租赁办公用房等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四)申报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风投创投机构)、新引进企业购置、租赁、装修办公用房,申报生命科技企业、高端制造业租赁办公用房,申报商贸企业中园区集体食堂租赁办公用房,申报重点服务业、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租赁办公用房,及申报文化、体育企业房租补贴(园区内房租补贴、电竞企业、电竞场馆及电竞培训机构房租补贴)等项目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四条 上年度在南山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

  (一)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和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30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三项不重复资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在西丽湖国际科教城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最高5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实施,总额最高2000万元,分两年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不重复资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一)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金融企业及金融科技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房租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对入驻经市、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分5年给予最高35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0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50万元。

  (二)上市企业。对经认定的上市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最高1200万元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三)总部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4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200万元。本项与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四)“专精特新”企业。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分5年给予房租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对“专精特新”企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租金补贴项目,按照《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支持工业企业保留核心生产制造”政策,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本项与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五项不重复资助。

  (五)风投创投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风投创投机构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累计给予最高1000万元房租补贴;对入驻西丽湖国际科教城区域内政策性产业用房的风投创投机构,租金价格可享受参考价格的30%。本项与第一项至第四项不重复资助。

  (六)新引进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七)生命科技企业。对成立 5 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 3 年累计获得融资额 1 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 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 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 3 年。

  (八)高端制造业。对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亿元(含市内跨区域分成企业,按分成后产值计算)、上年度产值正增长或本年度截至申报月上月的累计产值正增长的规上工业企业,以及在南山区设有生产线、上年度营收正增长的规下工业样本企业,对其在南山区租用的产业用房(不含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规上工业企业根据其快报工业增加值规模分档设定年度资助上限,最高100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等称号的规上工业企业,不受产值规模要求限制,且在原有资助档次基础上提高一个档次予以资助。

  (九)现代物流业。对获得“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或“深圳市AAAAA级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南山区内租赁自用仓库的,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租金的15%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每年最高150万元。

  1.对在南山区产业园区内经营3家(含3家)以上的集体食堂,每家食堂面积达到4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租金的30%给予租金补贴,每家集体食堂每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2.对注册地和经营地位于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域内,以9610和1210海关模式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仓储租金的1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报一次,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3.对上两年度新入驻位于南山区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按照企业上两年度内实际支付一完整年度园区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租金补贴,根据企业类型按上年度服务收入或销售额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仅可申报一次。

  (十一)重点服务业。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投入,给予连续三年全额资助,每年分别最高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十二)人才服务机构。鼓励拥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全球性或国内知名的人才服务机构入驻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经核准的入驻机构,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7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金补贴,在第三年、第四年和第五年每年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最高70万元租金补贴。

  1.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体育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园区的文化、体育企业,因园区城市更新搬迁至南山区内其他社会物业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25%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

  2.对符合条件的电竞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赁物业的电竞场馆,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贴,每个电竞场馆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对租用教室的电竞培训机构,按照实际支付租金的35%给予补贴,每个机构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十四)行业协会。对在本辖区范围内租赁社会办公用房的重点行业协会或上年影响力评估前30名的行业协会,按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助,每家行业协会每年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在南山区装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6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对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对辖区经济乃至深圳、湾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或突出经济贡献的项目,由相关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对其购置(租赁)实际需要的用房扶持金额可以相应提高,但扶持总额不超过原资助标准的2倍。

  第八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加快进一步服务企业决策部署,持续优化服务企业营商环境,帮助企业拓市场、破瓶颈、解难题,完善政企沟通、要素保障、企业减负等服务企业常态长效机制,为企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结合南山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包括公共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政务服务和数据服务及企业诉求协调办理服务等具体服务企业内容。

  第三条 开展形式丰富的“送法进企业”活动,针对企业类型定向开展案例分享、法律法规解读、法律答疑等主题的专项普法活动,促进企业员工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合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结合省司法厅开展的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指导企业申报广东省“法治文化建设示范企业”。

  第四条 推进企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定期开展涉企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活动。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上重点使力,帮助企业梳理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重点难点问题,提高企业矛盾纠纷前端预防能力,提前分析研判,落实防范措施,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五条 发挥南山区创新创业法律服务中心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在西丽、高新、前海、深圳湾设立创新创业法律服务中心,为片区企业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法治宣传、法律讲座活动。各片区企业可以通过“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提出法律服务需求,承接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片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困难企业提供免费法律顾问服务,以优惠的标准提供代理案件、开展融资、知识产权全链条法律服务。

  第六条 推动“走出去”企业强化合规风险意识,承接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开展法治体检及组织法律讲座培训的方式,支持和引导“走出去”企业完善合规管理体系,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开拓海外市场保驾护航。

  第七条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承接运营的法律服务机构定期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座谈会”,邀请法律专家与辖区企业就活动主题进行交流讨论,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组建一支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精准对接企业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讲座,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第九条 为南山区中小微企业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绿色通道,出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费用补贴扶持政策,联合银行、担保、保险、专利、版权、法律等专业机构,共同简化办理流程、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贷款额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条 以《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为指导,针对有需求的企业,组织专家上门为企业评估商业秘密管理现状及问题,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帮助企业排查数据安全隐患,为企业提供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商务合作保密协议的合同样本。

  第十一条 为面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企业,链接海外专家及机构资源,并针对企业不同需求,指导其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排查,提供谈判对策、应诉建议等专业服务。

  第十二条 在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咨询投诉窗口,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材料。针对具体知识产权纠纷,提供登记确权、司法公证、鉴定评估、纠纷调解、法律咨询、维权建议、案件会商,帮助企业维权。

  第十三条 举办南山区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研修示范班,邀请知识产权界泰斗、头部企业知识产权专家、司法行政仲裁一线办案专家,为企业总裁或知识产权副总裁提供知识产权全领域培训。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相关要求,依托南山区各级政务大厅、专业分厅,开设“绿色通道”、“帮办代办”、“跨域通办”等线下专窗,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下政务服务。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数据资源汇聚共享优势,实现数据赋能政务服务,依托各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政企面对面”、“视频办”、“指尖办”等线上专区,为企业提供主动、精准、整体式、智能化的线上政务服务。

  第十六条 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企业提供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即申即享、免申即享服务。整合政务服务、企业服务业务系统,为新开办企业提供“云上创业包”,通过云服务、数据服务等赋能小微企业,为企业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

  第十七条 在“深i企”、“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等线上企业服务平台开设“诉求办理”功能板块,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为企业提供集约式服务企业的“入口”和“出口”,整合政府、市场、公共服务机构等多类服务资源,精准解决企业个性化诉求。

  第十八条 依托企业服务常态化工作机制,围绕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各环节需求,整合区、街道各单位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政务、资金、空间、人才、法律、金融等“绿色通道”服务。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机遇,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打造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核心区,实现南山建成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的目标,同时规范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全区科技创新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范围包括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技术研发体系建设、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和育成示范体系建设四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应的支持计划。各部分资金量在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可适当调整。

  第三条 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局分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南山区,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五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军民融合服务机构、仪器开放共享、科学技术奖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等支持计划的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申报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等支持计划的主体均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研发机构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国家联合创新基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等支持计划的项目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三)申报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研发机构建设、技术攻关联合、企业研发投入、高成长性国高、军民融合领域、信创生态建设等支持计划及成果转化体系建设、育成示范体系建设等专项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按照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生命科技、集成电路等重点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临床转化、生物医药安全评价、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设计服务、产品打样、中试熟化、场景测试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一)对符合南山区科技、产业战略发展方向,由南山区新引进的重点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研发机构所属领域和对南山区科技、产业支撑力度,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二)对市、区重点支持建设的其他科技创新类机构(项目),根据相关协议、文件,给予研究开发、场地租金、建设运营等经费资助,每年每机构(项目)最高资助2500万元。

  对上年度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奖励200万元。

  对上两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相关部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攻关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不超过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千万元以下(含2千万元)的企业给予经核查研发投入总额5%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经核查研发投入总额3%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经核查的研发投入总额在申报企业中排名1-10名、11-20名,每家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1)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千万元以下(含2千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30%,且研发投入总额超300万元;

  (2)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2千万-1亿元(不含1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5%,且研发投入总额超500万元;

  (3)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10%,且研发投入总额超1000万元;

  (4)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3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满足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7%,且研发投入总额超2500万元;

  对上一年度认定通过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的,每家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每家单位上一年度完成军品订单项目合同到账金额,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对上一年度开展并通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的南山区企事业单位,按照鉴定委托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支持辖区企业针对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开展二次转化、中试验证、批量生产等工程化阶段瓶颈的创新攻关,重点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和产品,按照攻关投入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对经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机构批准设立从事军民融合科技服务的异地机构或依托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运营费用5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资助200万元。

  (一)国家信创产业支持。对入围国家信创产品目录的企业,根据每家单位上一年度完成入围产品销售合同到账金额的50%给予奖励,每个产品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支持。每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南山华为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营等,原则上连续资助不超过5年。

  (三)鲲鹏人才基地支持。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南山区鲲鹏人才基地建设等,原则上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一)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企业创新发展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区内企业联合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委员会设立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企业联合基金,对南山区内参与设立省企联合基金的企业按照其每年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连续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概念验证中心(或创新验证中心),对于开展概念验证(或“创新验证”)活动的单位,经认定的每家单位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最高资助100万元。

  鼓励辖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分析测试中心等机构开展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对辖区内上一年度认定通过的仪器共享示范机构,每家机构资助100万元。

  对南山区内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技术交易总额、技术合同数量等参数给予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分等级给予相应资助,每家最高资助100万元。

  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南山区开展产业化应用研究,经市科技主管部门立项并在南山区产业化的,按不超过项目获得市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

  (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5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按照奖项类别、等级和名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的单位按照奖励类别和等级最高奖励50万元。

  1.对上一年度新增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孵化条件、服务能力、孵化成效等综合考评结果,对其运营主体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执行。

  2.鼓励龙头企业、新锐行业服务机构、知名金融机构、头部创投机构等单位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挥产业资源和金融投资服务优势,集聚优质创业项目,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每机构最高资助300万元,连续不超过3年。

  对上一年度公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评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以及20万、15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支持本辖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南山区整机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上一年度采购金额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支持企业推广应用《南山区首版次软件指导目录》内的产品。对取得目录产品软件著作权且完成第三方检测的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按照每个目录产品3万元,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万元资助。对目录产品自取得软件著作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累计到账额不低于5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目录产品任意三份销售合同金额的30%,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0万元资助。本条执行资金总量控制。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对其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如新技术、新产品等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推广的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资助。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一)对获得香港特区政府(含香港数码港、香港科学园)、澳门特区政府创新创业类扶持计划资助或香港、澳门高校创业资助,并落户南山的港澳台青年创办企业,按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50万元。

  (二)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联合孵化空间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一)设立创新南山“创业之星”大赛奖金,对获奖主体予以奖励,每个获奖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对上年度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等赛事获奖的企业或团队,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上年度在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决赛中获奖的企业且注册地位于南山或获奖后落户南山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对投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辖区内投资机构,按照上年度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1.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2.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项第1、2两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对在深圳南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入驻满一年且年度服务考核合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除外),按考核等级给予资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资助40万元,“良好”的资助20万元。

  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担保、保险、评估费用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为辖区产业、企业、高校院所、政府、社会公众免费提供查询检索、评估评价、动态监测、分析咨询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评审通过的,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对上一年度在南山区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辖区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深圳市财政专项资金1:1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10万元。

  鼓励辖区企事业单位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对上一年度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涉知识产权仲裁的,按照每个案件仲裁费的30%给予支持,每家单位最高支持15万元。

  支持辖区企事业单位试点开展商业秘密管理与保护体系相关制度建设,对获得《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每家单位一次性资助30万元。

  切块最高600万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管理用于推动标准战略工作。每项主导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50%的比例配套资助;每项参与制定、修订的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照获得市标准化资助金额最高2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尚未涵盖但对南山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相关资金主管部门承担,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20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集群工作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总部经济+科技创新+高端制造”发展战略,做好《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落地实施,推动“资源要素向产业集群集聚、政策措施向产业集群倾斜、工作力量向产业集群加强”,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南山区的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上述主体应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等生命科技相关产业及相关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报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申报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新药创新能力提升、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三)申报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创新载体配套支持第二项、新药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器械产业化研发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培育、优质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科技金融、污废处理费用补贴、特殊需求空间建设、海外市场拓展、重大科技创新活动、特别重大项目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围绕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合成生物学、细胞与基因等生命科技相关产业发展领域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共性服务需求,提供临床转化、生物医药安全评价、CRO(合同研究组织)、CDM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等公共服务的创新平台,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连续资助时间不超过3年。

  (一)对上一年度承担生命科技领域相关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的企事业单位(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发布的项目为准,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每家单位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辖区企业、公立医院、高校成立生命科技领域相关的联合实验室开展技术研发和人才培养,对上一年度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实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30%给予资助,每家出资单位最高资助100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新药研发,对自主研发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按照企业注册在南山区以后完成的不同研发阶段分步给予资助。

  (一)对第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近3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150万元;近3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实验的,每项分别资助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

  (二)对第2类化学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近3年内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开展临床试验的,每项资助50万元;近3年内完成I、II、III期临床实验的,每项分别资助8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000万元。获得上述资助的药品其最终上市许可持有人需为南山区企业,且单位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一)对上一年度进入广东省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二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50万元,进入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获得产品注册证的三类医疗器械品种奖励100万元。对上一年度通过一般程序首次注册并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依据其注册及生产情况,每项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6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鼓励医疗器械生产场地建设。对新建或改造医疗器械GMP厂房并获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成立5年以内(以首次申请时间计算)、近3年累计获得融资额1亿元以上,且未享受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按照其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连续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一)对新迁入南山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中第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每个批准文号奖励200万元;第2类化学药、2-5类生物制品、2-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每个批准文号奖励10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对新迁入南山区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持有人,其中获得生产批件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生产批件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每项奖励20万元。同一申报主体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对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或者上市企业实行“一企一策”,在资金扶持、用地用房、人才奖励、注册审批、政府服务等方面定制专项支持政策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实施。

  获得上述政策资助的申报主体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变更需遵守与南山区相关约定。

  (一)对经评价认定的顶尖人才创办的生命科技领域相关企业,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且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二)对获得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立项的南山区生命科技领域相关企业,或由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生命科技领域相关企业,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于本措施出台前已获得南山区高层次人才团队资助的市团队项目,可根据项目产业化营业收入、获得机构投资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一)对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线平成评级及备案,并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时还款的辖区内生命科技企业,在平台贷款贴息额度内,按照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二)对成立5年以内,获得投资机构投资的辖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生命科技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获得实际投资额最高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300万元。

  (三)对成立5年以内,近3年累计获得投资机构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辖区内高成长生命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同一家企业同一年度均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对企业支付的医药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费用,按不超过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

  (一)对于为满足生命科技企业发展需要,进行园区内硬件设施建设或改造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通过后,按照其建设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个园区每年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对符合南山区生命科技产业集聚园区相应标准的,按照园区对产业集聚的支撑力度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累计奖励时间不超过3年。

  (三)对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生命科技等领域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按照获得相应市级建设资助的20%给予奖励,每个园区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于获得市相关产业部门海外市场开拓支持的生命科技类企业,按照获得的市级资助金额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800万元。

  对国家、省、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生命科技领域重大科技创新活动,每个活动最高补贴200万元。

  对符合南山区战略布局,具有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重大生命科技创新项目,报区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审定支持。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本措施与南山区其他同类扶持措施,由申报主体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选择适用,所需资金从科技创新资金中列支。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政策做相应调整。《南山区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领航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南府规〔2021〕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南山区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推进纲要》、《关于加快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深圳市进一步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9-2023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科技创新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措施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山区,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集成电路类企业、机构(以下合称企业);注册登记在南山区且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

  第四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本措施规定的“注册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等相关条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税务关系”、“统计关系”、“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等支持计划的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单个扶持项目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万元”总量控制限制。

  (三)申报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支持、核心设备购买支持、关键技术攻关支持、EDA/IP购买支持、流片服务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工程样片测试验证支持、芯片首购首用支持、贷款贴息支持、创业融资支持、特别重大项目支持等支持计划的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上一年度从市外引进集成电路专业人才,按照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人才的数量及质量,分档次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

  引进和培育具有先进理念和管理水平、掌握核心技术的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创新创业团队。对入选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团队的项目,市、区叠加给予最高1.2亿元资助;对入选广东省引进创新创业团队的项目,省、市、区叠加给予最高2.2亿元资助。

  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核心设备(实际交易价格20万元以上),按照购置额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支持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针对重点发展的高端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具有重大创新性和突破性的技术研发活动。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且获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攻关专项(集成电路产业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不超过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600万元。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来源于IP提供商、EDA供应商或者代工厂IP模块)、EDA工具开展芯片研发,对上一年度购买南山区外企业的IP、EDA设计工具的企业,按照支付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对上一年度购买南山区内企业的IP、EDA设计工具的企业,按照支付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0万元。

  对从事EDA工具软件研发的企业,按照EDA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补贴。

  对集成电路企业首次工程流片进行支持,按照上一年度首次工程流片费用(含掩模版制作、流片等)的10%给予补贴,大于28nm(含)的工艺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50万元, 7nm(不含)到28nm(不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小于7nm(含)节点,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使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进行研发的企。